现就《吉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)有关情况说明如下。
一、制定的必要性
“小物业”牵动“大民生”,住宅物业管理问题涉及千家万户,事关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,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。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,我市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范围逐步扩大,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,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。《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》出台后,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部分条款的规定比较原则,需要进行细化与补充,因此出台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。
《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主要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》为依据,并参考了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》(建住房〔2003〕130号)、《吉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》(吉建联发〔2022〕43号)以及长春、大连、青岛等地相关法规。
三、主要内容
《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共八章六十一条,针对物业管理监管工作中群众反应强烈、争议较多的问题,对《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》进行了细化与补充,旨在健全工作机制,构建权责明晰的物业管理监管体系。
(一)总则部分。规定了相关概念解释、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,重点对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。
(二)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。主要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、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要求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流程及备案程序进行了细化。
(三)业主及业主组织。主要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、首次业主大会经费来源、筹备组成员组成及要求,以及业主大会召开方式,同时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调整规则。
(四)前期物业管理。主要对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方式,招标、中标及协议选聘备案流程、建立招投标评标专家库及考核评定,以及物业交付和前期物业费用承担等内容进行了补充。
(五)物业服务、使用及监督管理。在物业服务方面,《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、物业服务内容公示要求,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并执行维修养护计划、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,明确其对突发情况和安全隐患的应急处置措施、报告义务及责任划分,同时对物业费支付及收缴作出双向规定。在物业使用方面,《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禁止性规定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营单位责任,对建设充电设施行为进行了规范。在物业监管方面,《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规定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、风险预警、失管小区应急监管、对老旧小区提供基本物业服务等内容,设立了执法公示、投诉举报机制。
(六)专项维修资金。规定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、交存标准及使用分摊原则,明确了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及使用程序,并对建立应急维修企业备选库作出了规定。
(七)法律责任及附则部分。规定了建设单位、物业服务人、产权单位或业主等相关主体违反条例规定内容的法律责任、条例解释权限及施行时间。